通知公告
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婺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时间:2019/4/10 8:48:21  点击数:

各市、县()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办公厅《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职责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楼盘表管理: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二)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

(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房屋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互换、继承、受遗赠、房屋分割合并、因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确认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及其他合法方式转让房屋的行为。

(四)房屋抵押管理:包含在建工程抵押备案、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备案、存量房抵押备案以及抵押合同网签管理等。

(五)房屋租赁管理:包含房屋租赁合同网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房屋租赁市场管理。

(六)房屋面积管理:包含房产测绘管理、房产测绘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房产预测绘管理、房产测绘成果的审核运用及备案管理等。

(七)房地产中介管理:包含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等。

(八)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包含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的归集、保管与利用等。

(九)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包括: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管理子系统,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子系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子系统,存量房网签管理子系统,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子系统,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子系统,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子系统,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子系统,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等。

(十)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

(十一)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房改房和征收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与产权管理等。

(十二)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二、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流程

为履行好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职责,便于与不动产登记有序衔接,根据《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流程如下:

(一)当事人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房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三)房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楼盘表信息,对房屋产权归属、房屋面积、交易过程及结果进行审核;

(四)对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缴清有关税费的,房管部门应将房屋交易信息以告知单(详见附件)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五)当事人凭《房屋交易告知单》按规定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三、提升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完善合同网签制度。全面落实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制度,逐步推行抵押、租赁等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规范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行为和房屋中介机构居间、代理活动,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以及已查封房屋违规抵押出售等行为的发生。

(二)加快建设交易资金监管信息平台。全面建立和完善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快建设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信息平台,保护房屋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完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在确保信息使用安全的情况下,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应实现对接,以保证房屋权利人、房屋物理状态、房屋交易与权利状况、登记薄等信息数据实时共享、互联互通,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

四、加强房屋面积与产权档案管理

(一)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房产测绘规定,认真履职,做好房产测量与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要强化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房屋基本单元划分、房屋编码编制、房屋符合规划情况等内容的审核。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后,要出具《房屋交易告知单(测绘备案)》,再办理有关手续。未进行房产预测绘并形成测绘成果报告及备案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严防不符合要求的房屋面积数据进入不动产登记环节。

(二)继续做好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各地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办法和规范要求,实施档案规范化管理,加强档案管理基础建设,及时将房屋交易与产权等信息转化为档案资料,合并归档,集中管理,保持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的及时性、整体性、连续性,实现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与房屋登记档案互查互用。

五、确保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连续性

(一)各地要在不动产登记整合期间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尤其是房产测绘、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档案管理等关键岗位的管理和专业人员要保持稳定,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员,确保工作连续性。

(二)各地要继续按标准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流程中收取有关规费,并继续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协税工作。

(三)各地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切实做好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窗口服务。房屋交易和登记业务办理尽可能在一个服务大厅,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

(四)各地要严格遵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房函〔20151050号)要求,认真履行国家和省赋予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的各项职责,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整合过程中,不得将交易和产权管理等房地产监管职能一并划转,已经划转的必须予以纠正。

 

 

                                                                                    20151224



各市、县()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办公厅《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职责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楼盘表管理: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二)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

(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房屋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互换、继承、受遗赠、房屋分割合并、因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确认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及其他合法方式转让房屋的行为。

(四)房屋抵押管理:包含在建工程抵押备案、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备案、存量房抵押备案以及抵押合同网签管理等。

(五)房屋租赁管理:包含房屋租赁合同网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房屋租赁市场管理。

(六)房屋面积管理:包含房产测绘管理、房产测绘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房产预测绘管理、房产测绘成果的审核运用及备案管理等。

(七)房地产中介管理:包含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等。

(八)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包含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的归集、保管与利用等。

(九)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包括: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管理子系统,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子系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子系统,存量房网签管理子系统,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子系统,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子系统,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子系统,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子系统,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等。

(十)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

(十一)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房改房和征收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与产权管理等。

(十二)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二、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流程

为履行好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职责,便于与不动产登记有序衔接,根据《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流程如下:

(一)当事人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房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三)房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楼盘表信息,对房屋产权归属、房屋面积、交易过程及结果进行审核;

(四)对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缴清有关税费的,房管部门应将房屋交易信息以告知单(详见附件)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五)当事人凭《房屋交易告知单》按规定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三、提升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完善合同网签制度。全面落实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制度,逐步推行抵押、租赁等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规范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行为和房屋中介机构居间、代理活动,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以及已查封房屋违规抵押出售等行为的发生。

(二)加快建设交易资金监管信息平台。全面建立和完善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快建设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信息平台,保护房屋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完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在确保信息使用安全的情况下,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应实现对接,以保证房屋权利人、房屋物理状态、房屋交易与权利状况、登记薄等信息数据实时共享、互联互通,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

四、加强房屋面积与产权档案管理

(一)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房产测绘规定,认真履职,做好房产测量与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要强化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房屋基本单元划分、房屋编码编制、房屋符合规划情况等内容的审核。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后,要出具《房屋交易告知单(测绘备案)》,再办理有关手续。未进行房产预测绘并形成测绘成果报告及备案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严防不符合要求的房屋面积数据进入不动产登记环节。

(二)继续做好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各地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办法和规范要求,实施档案规范化管理,加强档案管理基础建设,及时将房屋交易与产权等信息转化为档案资料,合并归档,集中管理,保持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的及时性、整体性、连续性,实现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与房屋登记档案互查互用。

五、确保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连续性

(一)各地要在不动产登记整合期间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尤其是房产测绘、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档案管理等关键岗位的管理和专业人员要保持稳定,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员,确保工作连续性。

(二)各地要继续按标准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流程中收取有关规费,并继续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协税工作。

(三)各地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切实做好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窗口服务。房屋交易和登记业务办理尽可能在一个服务大厅,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

(四)各地要严格遵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房函〔20151050号)要求,认真履行国家和省赋予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的各项职责,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整合过程中,不得将交易和产权管理等房地产监管职能一并划转,已经划转的必须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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